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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後,單位與傷者或者家屬達成私下和解就萬事大吉了?

2020-05-19職場

一些單位認為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如醫保、工傷保險等的費用較高,單位人員流動性較大,單位無力支撐,就沒有給勞動者繳納保險,在出了工傷事故後往往追悔莫及。

部份單位在出現工傷事件後選擇硬抗,和勞動者打官司,勞動關系三個訴訟,認定工傷兩個訴訟,工傷賠償三個訴訟,最後還要強制執行,這種情形下,單位只獲得了時間優勢,但實際上還要支付賠償,勞動者及家屬都已經和單位耗很長時間了,單位這時想和勞動者和解想、降低賠償金額,一般不可能。

部份單位明知自己沒理,選擇快到斬亂麻的和勞動者及家屬和解,這時賠償的金額很低,看似對單位有利實際上可能隱患暗生。

走到認賠這部,一般是和解金額很低,同時單位找到律師希望單位能夠起草一個萬無一失的協定,免除單位後續的風險,但是,無論多麽完美的協定,如果和解金額過低,都有可能使協定成為廢止。


發生工傷後,單位與傷者或者家屬達成私下和解就萬事大吉了?

公報內容

根據2013年第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釋出的指導案例,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勞動者請求撤銷,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人民公報上的案例是具有指導意義的,勞動者以這一條對協定提出異議,法院應予認可。

明顯低於是多少,工傷保險條例中無約定,但按照合約法的理論,低於勞動者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70%的即可以認定為明顯過低。

看到這裏用人單位是不是瑟瑟發抖了呢?

既然,協定是因為顯示公平被認定為是可撤銷的,那麽是有除斥期間的即1年,如果一年期滿勞動者及家屬沒有提出異議,則勞動者及家屬撤銷該協定的權利即喪失。

作者:遼寧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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