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協助企業梳理財稅風險的時候,發現有不少的一般納稅人企業的「旅客運輸服務」沒有抵扣進項稅。比較典型的是一個年收入近1個億的企業,每個月都交不少的增值稅,但是他家的「旅客運輸服務」從2019年4月1日起,從來沒有計算抵扣過。當我問他們財務主管的時候,財務主管不好意思的說,金額太小,比較麻煩,另外還不確定什麽樣的能抵什麽樣的不能抵扣,幹脆就都沒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現行政策未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我把他們賬上的「旅客運輸服務」簡單梳理了一下,大概算出他們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超過2萬元,不抵扣的話,真的就白交了2萬元的冤枉稅。那哪些能抵哪些不能抵呢,咱們用六個案例梳理一下(時間都是發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後)。
案例一:公司員工小李,乘坐飛機從北京出差到上海,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解析:員工出差乘坐飛機屬於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且取得了合規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所以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需要註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補充:如果小李沒有開具發票,僅有登機牌,登機牌不能單獨作為抵扣憑證。如果小李乘坐飛機並不是出差,而是回家探親,則屬於福利費,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
案例二:公司員工小張,乘坐飛機從北京出差到上海,取得了攜程網「代辦機票服務」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賬單,賬單裏有飛機票金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嗎?
解析:不可以!攜程網訂機票屬於替航空公司代理銷售機票,開具的發票上的應稅計畫是「經紀代理服務」,稅率為6%(一般納稅人),經紀代理服務不得憑借電子普通發票來計算抵扣進項。據咨詢攜程客服,旅客在預定飛機票時可以選擇不開具攜程發票,自取行程單,在攜程網支付成功後,點選左下角的「我要報銷」,可以勾選需要行程單,也可以選擇快遞服務(10元郵寄費)寄送紙質行程單。大家可以嘗試一下,攜程網還有提示:航班起飛後僅支持29天內補開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如購買了保險等其他服務的一年內可補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尤其是對於員工乘機出差非常頻繁的企業來說,透過攜程網訂票用這種方式可以取得行程單,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三:公司員工小張,預乘坐飛機從北京出差到上海,臨行前因某種原因退票了,退票產生的退票費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解析: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於現代服務業的征稅範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若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反之,不能抵扣!
案例四:勞務派遣員工小劉,乘坐飛機從北京出差到杭州,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用工單位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解析:可以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派遣人員直接受用工單位指派進行業務活動,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可以抵扣。強調一遍: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
補充: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進項稅抵扣範圍。
案例五:員工小周,打滴滴去辦理業務,取得滴滴開具的個人名稱的電子普通發票,單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嗎?
解析: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辨識號」等資訊,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滴滴開個人擡頭的電子普通發票,屬於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不一致,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員工滴滴打車,取得單位名稱和稅號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可以抵扣,其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補充:如果員工出門辦事打出租,出租車一般開具的是「通用機打發票」,既沒有公司名,也沒有個人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不能抵扣進項稅。
案例六:員工小吳,出差辦理業務,取得了一張108元的客票,車票上只有小吳的身份證號碼,沒有體現姓名,能否抵扣進項稅?
解析:由於部份客票票面樣式不統一,票面記載旅客身份資訊的內容也不盡相同,實際操作中,只要是透過實名制購票方式購買,並註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證件號碼的(有其中一個就可以),就屬於按規定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票證,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補充:企業員工坐大巴車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既沒有旅客姓名也沒有身份證件號碼,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不能抵扣進項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