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案團隊研討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搭建。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一年多,法院已裁定強制執行,當事人按照要求繳納了罰款後為何仍出現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借助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發現案件線索,向行政機關和法院同時發出檢察建議,推動多方合力化解了歷時兩年的行政爭議。
超市存在安全隱患被處罰款
2020年5月3日,相關職能部門在例行檢查時發現,某超市沒有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工作人員當場指出了該超市存在的安全隱患,超市負責人江某承諾立即整改並於三天後整改到位。同年9月,由於經營方向有變,江某將超市盤給了他人經營,登出了超市原來的個體工商戶字號,自己另尋地方開了一家新超市。
而針對原超市之前的違法行為,2020年11月5日,相關職能部門作出罰款人民幣7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作出後,該超市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處罰決定內容,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6月25日,相關職能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後於同年6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同年8月10日,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後對江某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又於同年10月11日將江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10月11日,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已繳納罰款卻還在「黑名單」中
「雖然超市已經登出,但是存在行政違法行為,請盡快到法院繳納罰款。」2021年10月底,接到法院電話的江某蒙了,他這才知道自己曾經經營的那家超市被行政處罰了。原來,職能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由於超市地址變遷未能送達江某本人,所以改為公告送達的形式,導致該超市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
之後,江某第一時間趕赴相關職能部門了解情況,並說明超市早已登出的情況。職能部門解釋稱,由於違法事實發生在登出之前,雖然超市已經登出,但其仍然應該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江某雖然表示不解,但仍至法院繳納了罰款。
時間到了今年1月。由於經營需要,江某至銀行申請貸款,銀行發現江某曾經經營的超市被列為失信企業,江某作為經營者也在法院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中,因此拒絕了江某的貸款請求。此時的江某一頭霧水,連連喊冤——自己明明已經繳納了罰款,怎會還在「黑名單」裏?
而就在江某想要為自己找回清白時,相城區檢察院正啟動對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處罰行為的專項監督活動。在專項排查中,該院搭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透過對行政處罰數據的分析,結合被處罰物件的工商登記情況,檢察官敏銳地發現了江某行政處罰一案的線索。
調查核實查明真相「失信」「限高」被解除
職能部門對超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該店已經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核準登出,登出時間早於行政處罰時間,這會不會是該超市為了逃避處罰而惡意登出呢?檢察官心生疑問。
帶著問題,相城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何俊強對該案展開了調查。仔細審閱行政處罰卷宗後他認為,惡意登出的前提是江某知道自己的企業要被行政處罰。檢察官隨即聯系到該案當事人江某。
「我不知道自己會被處罰,他們並沒有告訴我會給予行政處罰,他們檢查後我立即作出了整改,我登出那家店純粹是因為經營方向有變,更何況事後我也繳納了罰款。」面對檢察官,在姑蘇區經營著新超市的江某信誓旦旦地說。
走訪完江某後,檢察官展開了進一步調查。透過在「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查詢,檢察官發現該超市確實仍被列為失信企業,江某作為經營者仍被列為限制高消費人員。如果江某所言不虛,已經繳納了罰款,那相關失信、限制高消費資訊為何仍未刪除?
檢察官隨即又調閱了法院的執行卷宗,查明江某確實已經繳納了罰款,但案件狀態仍然顯示為「執行中」而非「執行完畢」。
今年5月31日,相城區檢察院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指出已登出的個體工商戶無法成為行政處罰的物件,但可以采取追加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等方式實作行政處罰的內容。6月14日,該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及時刪除當事人的失信、限制高消費資訊。隨後,該院收到相關職能部門的回復,稱將全面加強對被處罰單位全過程生產經營情況的掌握。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也刪除了當事人的失信、限制高消費資訊,並對案件作出執行完畢處理。
「何檢察官,太感謝你們了,是你們還了我清白啊,我又可以自由出行了。」得知該案結果後,江某給檢察官打來了致謝電話,激動之情溢於言表。
[版面編輯:高楊]
[責任編輯:楊曉]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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