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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實習期受勞動法保護嗎?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2022-08-05教育

#畢業生選擇靈活就業 勞動權益如何保障#

前言:【職業教育法】於2021年4月20日透過修訂,並於5月1日起施行。將取消初中畢業後普職分流,普職分流改為協調發展,本科職業教育寫入法律。改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普高職高招生比例按照5:5分配;2、所有學校、機構禁止招收初三復讀生;3、中考成績不達標必須就讀職高、技校。教育制度的改革無疑會使接受職業教育的學生人數大大增加,這種情況下,學生的實習就會成為一種常態。實習生要成為熟練工人,到用人單位實習就是一個重要的環節。不過實習生並不是真正的勞動者,其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認定?該如何更好地為實習生提供保護呢?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2017)粵07民終1759號案。

該案最終結果是:用人單位賠償實習生醫療費、後續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合共109144.40元。

該案基本情況:鄧樹權系茂名職業技術學院2014級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專業學生。2016年3月13日,鄧樹權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江門生力華公司簽訂【學生實習協定】,雙方約定考核結果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優先考慮錄用,考核成績優秀的,甲方可給予200元到500元不等的獎勵。2016年4月7日,鄧樹權隨江門生力華公司的維修師傅到鶴山市雅瑤鎮黃洞村江沙公路1號商鋪(即廣東生力華公司的經營場所)內,為江門生力華公司停放在該處的裝載機進行維修和更換輪胎工作。期間,鄧樹權為幫忙更換該裝載機的輪胎而一人去推動輪胎(約重400斤),因輪胎倒下而被壓傷右大腿。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本案中,鄧樹權雖於2016年7月畢業,但據其於2016年3月13日與江門生力華公司所簽訂的【學生實習協定】可知,鄧樹權是在畢業前為尋找就業崗位而與江門生力華公司簽訂實習協定,並非單純以學習為目的而進行的實習,鄧樹權是需接受江門生力華公司的管理並完成其布置的工作,江門生力華公司亦向鄧樹權支付勞務報酬,同時雙方在實習協定中亦約定江門生力華公司將在鄧樹權一年實習期滿後考慮對其優先錄用,故雙方構成的是勞務關系。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有關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的規定僅適用於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情形,而不適用本案,故本案的雇主責任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用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由江門生力華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

其後的二審、再審都支持了一審判決。

廣州樊啟彪勞動法律師評析

本案中在【民法典】生效前所判的案子,這裏有以下看點:

1、鄧樹權的實習生身份如何確認。法院透過查明鄧樹權的學生身份,以及鄧樹權與江門生力華公司簽訂【學生實習協定】,確認鄧的實習生身份;

2、認定雙方構成的是勞務關系;

3、法院透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雇主無過錯責任判決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透過一系列法律規定適用,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法律定位與保障範圍都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從而較好解決實習生在實習期間保障問題。

但在【民法典】生效後,這個問題又成為了問題。

我們註意到【民法典】生效後,【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都已失效,就是說原來適用於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保障的相關法律規定已不復存在。

那麽【民法典】能填補這個空白呢?

關於勞務問題,【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個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因勞務造成他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過失的提供勞務追償。提供勞務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各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條精神是:1、適用於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2、提供勞務一方受損,則按雙方過錯承擔責任。

該條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相比,實習生將無法從【民法典】的條文中獲得直接保護,只能以類推方式獲得較弱的保護。

而且第1192條還要按過錯歸責原則確定雙方所承擔的責任,這顯然對實習生的實習保障並不十分有利。

現在對實習生的保障主要透過為其單獨購買工傷保險實作,2021年人社局官宣10月起,實習生、退休返聘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而廣東省、四川省、浙江省杭州市以及山東省青島市已釋出檔,規定部份人群可以購買單工傷。天津市於2022年3月31日出台【天津市實習生和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盡量給予實習生在實習中適當保障。

但筆者認為這樣還是不夠的,應該從法律層面解決實習生的實習期間保障問題,畢竟隨著中國教育政策的改變,分流到高職的學生會越來越多,要保護的人群數量會越來越大。

因此筆者認為建立實習生實習保障制度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