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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澤物:大儒周敦頤的司法人生

2025-01-11國風

一千年前,大儒周敦頤作為司法官員長期奮鬥在司法工作第一線,他不計利害得失,堅持依法斷罪,守正擔當,在一次次洗清冤屈、恩澤百姓的司法實踐裏,勾勒出了自己精彩的職業生涯,也為後世留下了珍貴的濂溪司法精神這一法律文化瑰寶。


周敦頤像。 資料圖片


周敦頤(1017年-1073年),字茂叔,號濂溪,世稱濂溪先生,北宋時道州營道縣(今湖南道縣)人。周氏學識淵博,著有【太極圖說】【通書】,「推明陰陽五行之理,命於天而性於人者,瞭若指掌」(【宋史·道學列傳】),被後世推為宋朝儒家理學思想的開山鼻祖。不過,與其高深艱澀的哲學著作相比,清新雋永的文字【愛蓮說】在後世讀者中無疑享有更高的知名度。「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漣而不妖」的君子人格影響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國人,成為中華民族重要的精神食糧。


千古名篇【愛蓮說】由周敦頤創作於1063年,借助物品以表達思想情感,是其顯著的藝術特色。資料圖片


然而,為多數人所不了解的是,周敦頤不僅是學通天人的一代大儒和品行高潔的仁人誌士,還是一位擁有豐富司法經驗的優秀官員,其以洗冤澤物為己任的司法人生在歷史上同樣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老吏不如

盡管在年少時就表現出高遠的誌向和非凡的才華,周敦頤卻沒有參加科舉考試,而是選擇了蔭補入官的途徑。景祐三年(1036年),二十歲的周敦頤受舅舅龍圖閣直學士鄭向的蔭庇,被朝廷授予將作監主簿,並在四年後實際擔任了洪州分寧(今江西修水)主簿一職。

主簿為中國帝制時代縣級政權的佐官之一,品級雖低,作用卻不可小視。據朱熹【建寧府建陽縣主簿廳記】:

縣之屬有主簿,秩從九品,縣一人,掌縣之簿書,凡戶租之版、出內之會、符檄之委、獄訟之成,皆總而治之,勾檢其事之稽違與其財用之亡失,以贊令治,蓋主簿之為職如此。(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第252冊,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年,第46頁)

可見,宋代的縣主簿職掌主要集中在文書檔案的制作和管理,由此決定,在司法審判方面,主簿成為縣令不可或缺的助手。

據史傳記載,當分時寧縣有一樁陳年舊案久拖不決,歷任官佐都很頭疼,周敦頤到任後,「一訊立辨」,在很短的時間內便查清了案件原委並作出了妥當的處置。當地民眾驚佩不已,交口贊嘆道:「老吏不如也!」(【宋史·道學列傳】)周敦頤究竟運用了何種手段得以迅速結案,史文不詳,我們亦不好揣測。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公正高效地破解疑難案件的過程中,周敦頤卓越的司法才幹得以初步展現,也為他迅速贏得了能吏之名。不久,為應對南安軍(今江西省大余縣)的司法冤濫,轉運使推薦周敦頤到那裏任司理參軍。

司理參軍,由唐代的州馬步使演變而來,始設於北宋太平興國四年(979年),掌訟獄勘鞫公事,主持司理院,而且,「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龔延明編著【宋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1997年,第547頁)可見,與主簿不同,司理參軍屬於專職司法官員。不僅如此,由宋朝的鞫讞分司制度決定,司理參軍實掌握著所在轄區刑獄案件的生殺大權,是以有「理掾者,千裏之司命也」(【全宋文】第298冊,第94頁)的說法,可見責任之重大。


正是意識到重任在肩,周敦頤在南安司理參軍任上勇於擔當,堅持嚴格依法斷案,甚至不惜得罪上司。一名囚犯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轉運使王逵卻一心想要從重定罪,由此反映出其一貫的酷吏作風,對此,南安軍上下無人敢於站出來公開表示反對。宋朝的轉運使屬於監司序列,「總一路利權以歸上,兼糾察官吏以臨郡」(【宋代官制辭典】,第481頁),位高權重,而且王逵於周敦頤有舉薦之恩,算是周敦頤的伯樂。於公於私,周敦頤似乎都應當順從王逵的意見。然而,在周敦頤看來,人命關天,豈能唯上?又豈能徇私?他始終堅持該囚犯不該判死刑,並同王逵據理力爭,在勸阻無望的情況下,便激憤地將自己的委任狀擲在地上,毫不猶豫地表態:「如此尚可仕乎!殺人以媚人,吾不為也!」(【宋史·道學列傳】)看到周敦頤立場如此堅定,王逵意識到了自己的偏頗,該囚犯終於得以免死。經此一事,王逵對周敦頤更加欽敬,後來又再次向朝廷推薦周敦頤。

周敦頤為囚爭命的事跡是宋儒「為生民立命」的入世理想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也展現出一代大儒學以致用、知行合一的人生底色。難怪後人感嘆:「醇儒吏治如此,非空虛無用也。」(康基田【晉乘搜略】卷21)

大宋提刑

此後幾年,周敦頤先後擔任桂陽令、南昌令、合州(今重慶合川)判官、虔州(今江西贛州)通判、永州通判等職,宦跡遍布湘、蜀、贛等地,所到之處均有卓越政績。知南昌之初,當地百姓奔走相告:「新知縣是在分寧平反冤獄的好官,我輩現在有處告狀了。」與此同時,那些富家巨室、奸吏惡少,懾於新知縣的清正之名,都循規蹈矩,不敢為非作歹。任合州判官時,周敦頤仍然保持嚴格勤勉的工作作風,「事不經手,吏不敢決。雖下之,民不肯從」。(【宋史·道學列傳】)

熙寧初年,在朝廷重臣趙抃和呂公著的推舉下,周敦頤被朝廷任命為廣南東路轉運判官。趙抃是周敦頤的舊上司,對周也算知根知底。呂公著同周敦頤本無私交,只是出於單方面的欽慕,便不遺余力地推舉周敦頤,他在保薦狀中寫道:「臣伏見尚書虞部員外郎、通判永州軍事周惇頤,操行清修,才術通敏,凡所臨蒞,皆有治聲。臣今保舉,堪充刑獄錢谷繁難任使。如蒙朝廷擢用,後犯正入已贓,臣甘當同罪。」(梁紹輝、徐蓀銘等校點【周敦頤集】,嶽麓書社,2007年,第140頁)可見呂公著對周敦頤才幹操守的篤定,從中亦可窺見當時官場生態之一斑。

兩年後,周敦頤又升任廣南東路提點刑獄。有宋一代,朝廷為加強對地方政府的權力控制,在州、府之上又設立路,作為監察轄區(後轉化為一級行政區劃)。一路通常轄制若幹府、州、軍,如廣南東路轄一府十四州,大致對應今廣東省的範圍。提點刑獄全稱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始置於北宋淳化二年(991年),是路級的司法監察長官。具體來說,提刑掌一路刑獄公事,察所部疑難不決案件、所系囚犯案牘覆審,每旬將本路所關押囚犯因由、審訊情狀申報,如判決有不符事實者,移牒復勘。(【宋代官制辭典】,第485頁)宋法把提點刑獄定位為一路的司法監察長官,「詳刑之寄,一道民命關焉。」(【全宋文】第350冊,第140頁)由此,提點刑獄亦成為宋代官員磨煉和養成吏才的重要崗位,王安石、辛棄疾、楊萬裏、宋慈、文天祥等名臣皆曾任提點刑獄。周敦頤作為廣南東路提點刑獄,意味著他要對廣南東路的刑案審理負全面的責任。


位於湖南省衡陽市西湖公園內的周敦頤雕像。資料圖片

兩宋時期,位於嶺南地區的廣南東路尚未得到充分地開發,仍屬蠻荒之地,貶謫官員多流放於該處,以致中朝人士視為畏途。直到南宋紹熙年間,中書門下省仍向皇帝進言:「四川、二廣,其地險遠,遇監司闕官,士大夫資望稍高者皆不願就,無以深慰遠民之意。乞今後於寺監丞內選差。」(【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五】)又,由監司的性質所決定,提刑巡按所部州縣是其履職的重要方式。當時制度規定,轉運、提點刑獄「歲以所部州縣,量地遠近,更互分定,歲終巡遍」。(【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五】)即每年要在本路範圍內巡行一遍,由此難免舟車勞頓、往來奔忙。考慮某些地方氣候、地理條件比較惡劣,制度方面也有相對靈活的規定,如景德四年(1007年)九月,朝廷釋出詔令,廣南路提點刑獄官「許乘傳按部,若炎瘴之地,盛夏許移牒點檢,至秋乃出巡」。(【續資治通鑒長編】卷66)可見,周敦頤所擔任的廣南東路提點刑獄,絕非一般官員所能夠勝任愉快的優缺。

周敦頤任職廣南提刑時,治所設在韶州(今廣東韶關),其間赴潮州、惠州、春州、端州等地巡查案件,平反冤濫。他「不憚出入之勤、瘴毒之侵,雖荒崖絕島、人跡所不至處,皆緩視徐按,務以洗冤澤物為己任」。(陳克明點校【周敦頤集】,中華書局,1990年,第86頁)在異常艱苦的工作環境中,周敦頤始終保持著內心的堅定和從容,謹慎細致地對待每一件案件的覆核,充分展現了一位司法官員的使命擔當,也將大宋王朝「馬背上的法庭」的制度設計演繹得淋漓盡致。在周敦頤的積極努力下,廣南東路的司法狀況得到了明顯的改善,「得罪者自以不冤」。

在後學看來,周敦頤的司法業績是建立在其精深的理學素養之上的,正如張栻所言:「凡先生之所施設,皆其學之所推,非茍然也。」(【全宋文】第255冊,第380頁)這層意思,蔡杭揭示得最為充分:

夫明刑以弼五教,至政以教祗德,自古聖人輕重毫發,必致其謹者。是故陽舒陰慘,仁柔義剛,以輔教化之不及,而好生之心,流行不息,同胞同體,視之如傷,於以全人性之天,則於無極、太極之本體,亦豈有間哉!夫子辯分寧不決之獄,爭南安非辜之囚,所至務以洗冤澤物為己任。至於祥刑廣東,則仁流益遠矣。(【全宋文】第335冊,第106頁)

刑官典則

周敦頤為官一任造福一方,其作為刑官的事跡載入史冊,受到後人的世代紀念。人們在周敦頤的家鄉及其生活工作過的地方建立祠堂,以時祭祀,以致出現「元公之祠遍天下」的景象。僅在韶州一地,南宋時就在此建有多處周敦頤專祠。乾道六年(1170年),知州周舜元仰懷先賢,在州學內建濂溪先生祠,並以二程配祀。淳熙九年(1182年),祠堂得到維修擴大,「為屋三楹,像設儼然,列坐有序」,朱熹特意撰【韶州州學濂溪先生祠記】。淳熙二年(1175年),在廣南東路提點刑獄詹儀之的主持下,在曲江郡城之內、唐相張九齡祠的東面繪像立祠,著名學者張栻為作祠記。又,淳熙十六年(1189年),陸世良出任廣南東路提點刑獄,於刑獄使司治所西側,在舊有的會稽樓大堂三間的基礎上修補裝飾,建成「濂溪之堂」,並命鄒補之作【廣東憲台先生祠記】以記之。淳祐年間,提刑楊大異改祠於湞江之濱的相江書院。寶祐二年(1254年),周敦頤的七世孫周梅叟為廣南東路提點刑獄,於治所之西,重建廣東憲司(濂溪)先生祠,命蔡杭撰【廣東憲司周濂溪先生祠記】紀之。


周敦頤故居(位於湖南省道縣清塘鎮樓田村)。 資料圖片

為何要為作為官員而不是學者的周敦頤建立專祠?對此,提點刑獄詹儀之在給張栻的信中解釋道:「我有幸出任提刑官一職,總擔心不能夠勝任,到任伊始就查閱舊檔,得知熙寧年間周濂溪先生也曾擔任這一官職,今天廳壁上的題名還在。我雖不才,敢不效仿先生嗎?」陸世良的說法是:「我雖能力有限,但很幸運在百二十年後繼承先生的職事,如果能把先生的遺跡保存記錄下來,那還有什麽不能效法的呢?」在兩位後繼者心目中,周敦頤無疑是他們學習效法的楷模。而在蔡杭看來,祠堂的建立關系到廣南十四州百姓的身家性命:

為部使者旦而瞻是祠,退閱未決之獄,必思夫子之以剛得中、以動而明,敢不敬?夕而瞻是祠,退決非辜之囚,必思夫子之中正明達、燭及微曖,敢不敬?朔望瞻是祠,退而心行乎一路之間,必思夫子不憚出入之勤,雖荒崖絕島,而念慮不可不到也,敢不敬?祠在是則敬在是,敬在是則十四州之民命在是也。(【全宋文】第335冊,第107頁)

如此說來,濂溪祠堂不僅是追思憑吊先賢的文化場所,其精神激勵功能又使其成為中國古代政法教育的平台。

有宋一代,濂溪司法精神備受士林推崇。楊萬裏聽聞友人趙山父即將出任廣東提刑,難抑心中的激動之情,揮筆寫下「憲台師表光且耿,濂溪留下濂溪井」(【楊萬裏集箋校】卷37)的詩句,以周敦頤的事跡來勉勵對方。文天祥則在寫給贛縣縣令的書信中特意點出「濂溪為小官,不肯殺人以奉其上」(【全宋文】第358冊,第362頁),以強調司法工作的嚴肅性。至於林希逸在給陳提刑的信中寫道:「傳止齋涵古茹今之學,推濂溪洗冤澤物之心。」(【全宋文】第335冊,第274頁)文天祥也在回廣東曹提刑的信中寫道:「荒崖絕島,行濂溪流物之心。」(【全宋文】第358冊,第387頁)則是在官場的例行客套之中蘊含了無限期許之意。

宋朝之後,周敦頤的司法形象未因朝代更叠和歲月變遷而褪色,反倒越發熠熠生輝。元初的王義山在仕宦生涯中不僅以周敦頤自況,「冒居周濂溪,爭獄事之職」(李修生主編【全元文】第3冊,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79頁),而且以周敦頤的思想言行鼓勵同僚:「先生公而生明,以洗冤澤物為己任。又嘗持濂溪之憲節矣,濂溪不雲乎利用獄以動而明也,敢以為一路賀。」(【全元文】第3冊,第89頁)另一位地方官梁朝列,「及提刑獄於兩廣、四川,雖在炎荒僻遠,莫不緩視徐按,以洗冤澤物為己任」。(【全元文】第28冊,第36頁)其任職之地與周敦頤多有重合,而其實際表現與周敦頤如出一轍,反映出的是後來者對先賢的有意模仿。

文獻顯示,周敦頤作為刑官典範的影響力至少持續到清朝。順治年間,洪琮出任廣東韶州府推官,到任之日即對人講:「此濂溪先生提刑舊地也。」為此,他大書「洗冤澤物」四字榜於中堂,並且「為政精密嚴恕,一以周子為師」。(錢儀吉纂【碑傳集】卷80)甚至到了晚清,湖南平江人李元度獲任貴州按察使,仍念念不忘效法鄉賢周敦頤,寫下了「洗冤澤物濂溪叟,一瓣鄉賢誌未灰」的詩句。(李元度【天嶽山館文鈔·詩存】(二),嶽麓書社,2009年,第1003頁)

綜上所述,身為刑官的周敦頤不僅以其博學力行造福於當世,書寫出精彩的人生華章,並且以其為囚爭命、洗冤澤物的光輝形象,為世人樹立起高山仰止的刑官典範,對宋朝及其後的司法官員群體產生了深遠而積極的影響,由此形成一道特別的司法文化景觀。濂溪司法事跡中蘊涵著的守正有為、祗敬祥刑、為生民立命的精神具有超越時空的文化影響力和穿透力,是古人留給我們的寶貴的法律文化遺產,值得我們深入發掘和弘揚。


【本文獲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專項資金資助(計畫編號 N2214013)】

來源:人民法院報·7版

作者 : 趙進華 陳 玉芬(作者單位:東北大學文法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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